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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审验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17 23: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机动车,审批,工本费,检验,交通,合格,证明,机动车审验指南

内容简介

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二)实施主体:1、本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警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2、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

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9月12日《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二)实施主体:

1、本厅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警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

2、设区的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一项以外的其他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

3、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

4、条件具备的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

审批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自治区负责机构:

自治区厅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审批条件:

(二)机动车审验审批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审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取得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应交材料:

(二)机动车审验申请材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是否收费:

审批收费:

(一)收费项目、标准

1、反光号牌工本费,汽车:100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车:40元/副,低速载货汽车: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

2、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4、临时号牌工本费:5元/张

5、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6、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7、抵押登记费:70元/辆/次。

(二)收费依据

桂价费字【2001】385号、桂价费【2005】23号、桂财综[]11号。